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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

本站 本站 2018-08-08 306

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,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,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,需要立即停止交易,而采取的暂停销售、撤柜、召回、 扣押封存、没收、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。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。

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、讲诚信的商业道德,加强自律,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。
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,必须退出流通领域:

(一)、假、冒、伪、劣商品;

(二)、过期、失效、变质商品;

(三)、侵权商品;

(四)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;

(五)、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;

(六)、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、许可的商品;

(七)、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的商品;

(八)、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;

(九)、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。

第五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,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,该批次或同型号、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;同一种商品,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,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。前款所指商品,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,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。

第六条 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,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,要及时采取措施,予以清除,并填写《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》。

第七条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,既不主动采取措施,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,商城应依法从严查处,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。  

第八条 经营者主动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,可以免于追究责任。

第九条 协会12315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站负责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工作。对在日常监督检查、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条四条所列的商品,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,并如实填写《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市登记表》,同时要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。

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开博体育·(中国)官方网站@:电子信息行业协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起执行。